江西赣州: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50%下调至30%
据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最近几天,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为满足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对赣州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50%降至30%,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70%。
第二,调整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政策。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可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除职工按原政策为本人及配偶购买商品住房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从其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本人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恢复全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房提取业务。
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省内异地互认和转移在我市购房付款的省外市职工,可按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赣州籍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房缴存的,可按照赣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动词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
上述政策调整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以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二手房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拆迁安置房补交差价票据开具时间为准,即2022年6月1日前的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补交差价票据开具时间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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